港澳青年创业项目获得下列资助之一的,对该项目所在的港澳青创企业按项目实际获得的资助金额配套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同一港澳青创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或者法定机构资助;
(2)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专上学院资助;
(3)颁发学历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资助或者承认的专上机构资助;
(4)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资助;
(5)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科技创新部门资助。
申请创业奖励的港澳青创企业应当于2021年7月1日后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且该企业股东应当包含获资助港澳青年创业项目主要负责人。创业项目多次获资助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计算。同一创业项目仅支持一个港澳青创企业申请奖励。
港澳青年创业项目符合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留学人员创业补贴发放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相应补贴。
*政策原文详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https://qh.sz.gov.cn/sygnan/xxgk/xxgkml/zcfg/gfxwj/content/post_11493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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