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设在合作区(按照国务院2023年12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定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范围)内;
(二)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
(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等8部门《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号)关于开展实质性运营的相关要求。
*政策原文详见https://qh.sz.gov.cn/sygnan/xxgk/xxgkml/zcfg/zzwj/content/post_11297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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