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否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答:《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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