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着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有效帮扶外贸企业发展。但许多不法分子盯上了出口退税这块“蛋糕”,试图通过复杂隐蔽的作案手法来牟取不法利益。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外贸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经查,以陈某、林某为首的2个骗税团伙通过控制深圳市润兴泰实业有限公司等4户出口贸易企业,冒用他人棉签、湿巾、松紧带、塑料制品等货物信息报关出口,非法“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共计2961.38万元。目前,该案涉及的骗税、非法买卖报关单中介和买卖外汇团伙均已悉数落网,等待他们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
深挖涉税风险线索,风险企业初现端倪
前期,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针对上级移交的涉税风险线索,关联风险企业出口退税情况、经营范围、注册经营地址、法人和财务信息、上游开票方等多维度数据进行筛查,形成风险企业名单。
在结合非法报关行台账数据进一步分析后,发现“事有蹊跷”:辖区内有4户外贸企业存在注册经营地址集中、有共同上游、部分公司关联人员户籍所在地集中、使用的计算机IP地址高度重叠等鲜明特点,其中一户企业已经注销,不再经营。这一个个看似巧合的疑点,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并开展立案调查。
多方数据对比分析,精准锁定幕后主使
检查人员前往剩余3户还在实际经营的企业进行核查,发现其中2户企业虽然有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但已经有近半年未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相关业务,仅其中1家名为深圳市润兴泰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近期申请出口退税。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4户企业资金链条涉及的上百个银行账户,对相关的资金流水进行溯源分析,发现有部分资金存在“由疑点企业支付给上游开票方后,又层层回流至疑点企业账户”的情况。虚开发票通常具有“无实际经营”“进销项不匹配”“资金回流”“纳税申报异常”等特征,因此,根据上述“资金回流”现象,检查人员初步判定疑点企业和上游开票方存在虚开行为。
既然疑点企业的发票是从上游开票方处购买的虚开发票,那出口报关单上的“货物”信息又从何而来?检查人员根据出口报关信息开展取证,通过抽样调取相关运输信息和发货人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发现真实货主另有其人,而这4户疑点企业只是冒用了他人信息的“假货主”。究竟是谁在幕后控制这些企业?这背后又存在着怎样的犯罪链条?
严密税收监管之下,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托税警联合研判机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开展共同办案。经过深入调查,发现了疑点企业关联人员操作发票买卖、出口货物信息买卖的痕迹,犯罪团伙控制实体企业实施虚开骗税的违法事实逐渐浮出水面。
于是,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立即联合公安机关制定了严密的收网方案,在多地同步开展联合收网行动,一举捣毁4个犯罪窝点,现场抓捕涉案人员7人,查封扣押了一批伪造的境外公司印章、手机、电脑等物资设备。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犯罪团伙主犯陈某供认了其以一定手续费向上游实体经营企业购买“富余”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非法卖单团伙购买出口货物信息,伪造出口报关单,向有真实结汇需求的他人购买外汇虚假结汇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将深圳市润兴泰实业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的违法行为定性为骗税,追缴税款、罚款共计9000.66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第5目的规定,税务部门决定停止为相关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三年。相关犯罪嫌疑人已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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